(1)可溶于基質中的藥物宜溶解在基質的組分中制成溶液型軟膏。
(2)不溶性藥物應預先用適宜方法制成細粉,并通過六號篩。取藥粉先與少量基質或液體組分如液狀石蠟、植物油、甘油等研勻成糊狀,再與其余基質混勻。
(3)某些處方中含量較小的藥物如皮質激素類,生物堿鹽類等,可用少量適宜的溶劑溶解后,再加至基質中混勻。
(4)半固體粘稠性藥物,可加入少量吐溫促使其與基質混勻,中藥煎劑、流浸膏等可先濃縮至糖漿狀,再與基質混合。
(5)揮發(fā)性共熔成分共存時,可先研磨至共熔后再與基質混勻,單獨使用時,可用少量適宜溶劑溶解,再加入基質中混勻,或溶于約40℃的基質中。
(6)容易氧化、水解的藥物或揮發(fā)性藥物加入時,其基質溫度不宜過高(60℃以下),以減少藥物的破壞和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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